尊敬的上海备案用户:
近日接到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关于公安联网备案通知:已取得工信部ICP备案号的域名,请到属地公安网安部门办理公安联网备案。
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相关规定,在互联网开办网站,应自网站开通上线三十日内至公安机关进行备案。请已取得工信部备案(沪ICP备)的网站,自网站开通上线起30日内,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(https://beian.mps.gov.cn/)提交公安联网备案申请,避免您的网站因未及时完成公安联网备案而被依法处置。